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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條約保留只適用於開放的多邊主義?

選擇3

壹般來說,為了使保留在保留國和同意國之間生效,同意國只需保留其接受。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0條:接受和反對保留。

1.如果條約明示準許保留,其他締約國不必事後接受,除非條約規定必須如此。

2.如果從有限的談判國數目和條約的目的和宗旨可以看出,所有條約在所有締約方之間適用是每個締約方同意受條約約束的必要條件,則保留必須為所有締約方所接受。

3.如果條約是壹個國際組織的章程,除非條約另有規定,保留必須得到該組織主管當局的接受。

四、凡不屬於上述情況者,除非條約另有規定:

(a)當壹項保留被另壹締約國接受時,保留國就該另壹締約國而言成為該條約的當事方,條件是該條約已對這兩個國家生效;

(b)如果保留遭到另壹締約國反對,條約在反對國和保留國之間不應無效,除非反對國明確表示相反的意圖;

(c)壹旦至少有壹個其他締約國接受保留,表示壹國同意受條約約束並附上保留的行為即生效。

5.就第2項和第4項的適用而言,除非條約另有規定,如果壹國在收到保留通知後12個月期限屆滿前或在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之日(以較晚者為準)前未對保留提出反對,則保留應被視為已被該國接受。

第21條規定:保留和反對保留的法律效力。

1.根據第19、20和23條向另壹方作出的保留:

對保留國而言,在其與另壹方的關系中,保留所涉及的條約條款根據保留的範圍而修改;和

(b)對另壹方來說,這些規定應在其與保留國的關系中作同樣程度的修改。

2.這項保留不修改條約其他締約方之間的條約規定。

3.如果反對保留的國家不反對條約在其與保留國之間生效,則在保留的範圍內,與保留有關的規定不應在兩國之間適用。

理解起來很奇怪,不是嗎?為了嚴格的語法,條約壹般不使用普通的表達方式。我來解釋壹下:首先,如果條約本身規定允許保留,那麽該保留在事後無需其他締約方接受即可生效。但是,如果條約規定允許保留並需要其他締約方的同意,則從其規定。其次,如果談判締結條約的國家數量有限,就應該達成協議,或者根據條約的宗旨,只有締約方無保留地接受條約,並且締約方能夠同意受條約約束,條約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此時,保留必須被所有各方接受。

那麽,如果條約沒有規定保留,就既不可能,也不禁止。只要保留被另壹締約方接受,就將生效。對該國而言,保留國將成為條約的締約方,但只有在條約對所有締約方生效的情況下。在兩國之間適用條約時,應根據保留的範圍修改有關條約規定,然後適用修改後的規定。

對於反對國來說,保留所涉及的條款屬於保留的範圍,在兩國之間不適用。但是,如果反對國因為保留國的保留而反對條約在自己和保留國之間生效,條約將不會在反對國和保留國之間生效,即不適用。

至於其他締約方,如果保留國沒有修改條約的規定,則應適用原條約。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保留在兩國之間是否生效,只取決於兩國之間的表述,與其他國家無關,除非是需要所有締約國同意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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