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貿易的概念:
壹般貿易是指我國有進出口權的各類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單邊進出口貿易。壹般通過簽訂合同、協議、書信往來或面對面談判等方式訂立。包括:正常方式交易的進出口貨物;易貨貿易(邊境地區易貨貿易除外);從保稅倉庫提取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貨物;貨款輔助進出口貨物;暫時進口或出口(不再運輸或出口)的物品;外商投資企業用國內材料出口成品,進口旅遊飯店食品等商品。
國際貿易壹般是指世界各國(或地區)之間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它既包括有形商品(實物)的交換,也包括無形商品(物流和技術)的交換,也可以稱為世界貿易。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由於各國的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對各種貿易術語的國際理解和操作也不同,容易引起貿易爭端。為了避免各國在貿易術語的解釋上產生分歧和爭議,壹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對某些貿易術語做出了統壹的解釋和規定,其中影響最大的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華沙-牛津規則);由國際法協會制定;美國壹些商業團體制定的修訂版美國對外貿易定義1941。
由於上述解釋貿易術語的規則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因此已成為壹般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些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公約在國際貿易發展的各個歷史階段都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由於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貿易法的淵源之壹,在各國積極尋求國際貿易法統壹的過程中,尤其是通過國際商會對Incoterms的不斷修訂,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更加顯著,有效地促進了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
二、國際貿易慣例與相關法律的關系:
1.國際貿易慣例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沒有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適用完全基於雙方的獨立意誌,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某壹條款,或者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壹慣例不壹致的規定,並任意更改。只要合同有效,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壹旦發生糾紛,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適用的合同具有約束力。如果交易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交易,並且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那麽這種約定的慣例對於合同來說就是強制性的。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所采用公約的條款和內容,那麽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時,受理糾紛案件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適用公約作出判決或裁決。
因此,雖然國際貿易慣例不具有強制性,但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的指導作用不容忽視。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恰當地運用這些慣例有利於促進外貿業務的發展,同時也說明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糾紛。即使發生糾紛,引用公約,爭取有利地位,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