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3.其他經濟犯罪的立案標準。
網絡經濟犯罪包括:
1.利用互聯網進行合同欺詐。
2.利用互聯網進行信用卡詐騙。
3.利用互聯網進行網上非法交易。
4.利用互聯網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5.利用互聯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綜上所述,經濟犯罪的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達到壹定數額且情節需要時,需要依法懲處;屬於受理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占其應繳出資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占實繳出資額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占實繳出資額30%以上的;
(三)給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3.兩年內兩次以上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到行政處罰,且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
4.利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