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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平等主體是指民事主體的平等,即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動中以及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各方的地位平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如下:

1,民法第二條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3.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擴展數據

民法調整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壹)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建立的;

因為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據民法規範建立的法律關系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既符合國家的意誌,又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壹般是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建立的。只要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2)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但主要是財產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法律事實為基礎的社會關系;

(4)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民法調整社會關系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系也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法律關系壹旦建立,壹方享有民事權利,另壹方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

(五)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有補償性和財產性。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還表現在保障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上,即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是財產賠償,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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