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分為總則、學校國防教育、社會國防教育、國防教育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 * *第六章,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產,資助國防教育的發展。
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國防教育的財產,由依法設立的國防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管理。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國防教育提供或者捐贈征集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使用者應當妥善保管提供使用的實物,並在使用後及時歸還。
國防教育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的財產必須用於國防教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克扣。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根據需要和可能,選派軍事教員到當地有組織地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並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和其他便利條件。
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和國防教育日,經批準的軍營可以向公眾開放。軍營的開放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五條中國人民和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國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