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行政主體的過錯造成的,那麽,相對人造成的壹切實際損失都應由行政主體賠償;
3.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相對人的過錯或者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同壹過錯造成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法院可以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行政機關采取補救措施。行政機關違法違紀的,法院還可以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紀檢監察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函。
撤銷行政行為的條件是:
1.作出的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權限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法院可以裁定撤銷或者部門可以撤銷該行政行為;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行政行為,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瑕疵。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5)濫用職權;
(6)明顯不合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