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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有哪些?

豁免條款包括如下:

1.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2.免責條款往往被合同壹方作為明示或暗示的要約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取得對方的承諾並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而言,是指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或標準合同提供者提供標準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壹方或雙方責任而在合同中設置的條款。因此,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目的在於限制或者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3.免除合同責任既包括法定的責任原因,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原因,如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

(3)非正常社會事件,如罷工、暴亂等。

綜上所述,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免責條款不僅包括完全免除當事人責任的條款,還包括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狹義免責條款僅指完全免除責任的條款。本文采用廣義理論。因此,免責條款是指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4條

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565條

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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