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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第795條(自2021 1起施行)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1)工程範圍主要包括工程的名稱、位置,建築物的數量、結構、構造。(2)建設期,即建設人完成建設工程的時間或期限;(3)中間項目的開始和完成時間;(4)工程質量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的對建設工程的適用性、安全性、經濟性、美觀性等特性要求的總和。在實踐中,建築工程質量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技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進行認定。(5)工程造價,即建造和安裝壹個工程所花費的總投資。通常包括建築安裝施工過程中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獨立費用;(6)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技術資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礎和前提,施工單位必須按時提供,保證施工合同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順利進行;(7)負責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八)撥款和結算。工程價款的支付壹般分為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和保修扣留款。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是雙方約定撥款和結算條款的依據;(9)竣工驗收,包括隱蔽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10)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11)相互合作事宜。二、簽訂施工合同後如何對招標文件的重要部分1承擔責任。招標文件是要約,合同是通過投標的要約和承諾。2、明確建設項目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壹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隨之產生。(1)施工合同是雙方的行為準則;(2)施工合同約束發包人和承包人;(3)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3.它是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監理的依據。沒有合同,監理工程師就不能監理工程,沒有合同就沒有依據。4.它是保護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權益的基礎。(1)施工合同依法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的權益;(2)追究違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據;(3)調解、仲裁和審理施工合同糾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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