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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的上位法有哪些?

2017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司法實踐在礦業權保護方面的又壹重要成果。

在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司法部的司法解釋是法律工作者的主要任務之壹。筆者認為,礦業權作為用益物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不是簡單地由物權法來調整,而是應該充分註意其他相關法律制度在礦業權糾紛審判中的綜合運用。因此,全面分析和研究這壹司法解釋具有重要的司法實踐價值。

《解釋》序言的立法依據:“為了正確審理礦業權糾紛,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條文解釋《解釋》的“序言”為本司法解釋提供了立法依據。具體可分為兩類:

第壹類是明確的上位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類是具有“等同”屬性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合分析在礦業權糾紛的審理中,掌握法律的體系化和“綜合適用法律”的方法論尤為重要。《解釋》序言中列舉的四部上位法,只是司法解釋應當遵循的基本法律制度。但事實上,即使在民商事領域,礦業權糾紛的形式也是復雜的。如果爭議涉及跨轄區,其法律關系往往具有多重性和復雜性的特點。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侵犯財產權,損害權利人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物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根據侵害權利的情況,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並適用。侵犯財產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法規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整個礦業權糾紛司法領域,包括礦業權行政案件和礦產資源刑事案件,都有可能存在“人行交叉”、“執行交叉”、“人刑交叉”等情況。顯然,沒有法學研究的系統思維和綜合適用法律的新思維,從業者很難準確完成司法審查的任務。

在涉及礦業權糾紛的相關法律制度中,至少應將以下法律規範納入司法適用審查範圍:

第壹,有關民商事、刑事和行政的基本法。比如民法通則、擔保法、刑法、公司法及相關企業法、侵權責任法、安全生產法等民事刑事法律制度;同時還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實體法和程序法。

二是行政法規層面,包括《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等。,還包括國務院發布的壹系列與礦產資源產業政策調整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應當指出,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文件有兩種特殊的存在形式。壹個是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實施之前,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部委規章”形式的規範性文件,也屬於行政法規。但是,立法法實施後,經國務院批準並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不再屬於行政法規;第二類是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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