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反職業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禁止從業是指人民法院為防止因特定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再次犯罪,利用其職業便利或者違反職業義務,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的法律措施。實質上,禁止就業是人民法院為了預防犯罪、保障公眾安全、維護公共利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況而采取的預防性非刑罰措施,是刑法法律後果的完善。禁止就業具有強制性,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者必須遵守。違反禁止就業決定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37-1條禁止就業規定,因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反其職業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再次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