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院校非法學學士學位;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全日制大專院校;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註冊的。
3.已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已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擴展數據:
考試方法:
《實施辦法》在繼續堅持統壹組織、統壹命題、統壹標準、統壹錄取的基礎上,在考試方式上進行了完善。
1,是增加計算機化考試的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計算機化考試的方式,為普及計算機化考試提供了依據。
2.這是壹個分為兩部分的考試。為進壹步提高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選拔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分為客觀考試和主觀考試兩部分,全面考察考生從事法律職業應具備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
同時,為充分發揮兩部分考試的選拔功能,減輕考生復習備考壓力,明確考生只有通過客觀考試才能參加主觀考試,客觀考試連續兩個考試年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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