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內容
1“壹個明智的統治者壹刻也不應該忘記法律”
商鞅認為,法制的建立是關系到社會混亂、國家興衰、政治得失的大事。只有建立法制,才能建立君主和世界。立法的目的無非是治民。為了使法律成為判斷功過、行使獎懲的標準,成為壹切臣民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商鞅主張:“要成為法律,就要使它通俗易懂。”《秦策·易》註:“婦孺皆談商君之法”,他要求“以掌法之官為天下之師,使眾民不致陷於險境”。規定當官民向他詢問法律問題時,掌管法律的官員不會給予正確的回答,並且規定如果將來官民犯了罪,就要“以官民所問的罪來處罰掌管法律的官員”。商鞅要求法律明確有兩個目的:壹是“法治要明確”
2懲罰必須統壹。
要盡快發展地主經濟,需要政治保障,即剝奪舊貴族的特權,重新分配權利,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為此,商鞅提出了“刑無等級”的思想,要求“壹刑”,即統壹刑罰。他主張把懲罰帶給醫生,把犯法的王子繩之以法。商鞅特別提出“刑前立功不應損,事後失功”。善前惡後,不為法失。如果是忠臣孝子幹的,他會因此受到懲罰。“也就是說,如果他以前有立功表現,後來又犯罪,就不能減輕處罰;以前做過好事,後來犯了錯,不能犯法。我要求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統壹,體現了極其鮮明的“法治”精神。商鞅在他的變法中講究“信”字,做到“有獎必罰”,即根據法律的規定,有獎必罰。他認為“人民相信它的回報,成功就會實現;在當時,這種做法打擊了舊貴族的權力,大大加強了君主制。
3“如果禁止強奸,就會有嚴厲的懲罰。”
商鞅與以前法家的區別在於強調“嚴刑峻法”和“禁奸止奸,以不嚴刑峻法”。重罰的內容包括:(1)重罰輕賞,重罰輕賞;多罰少賞,“多罰少賞”,甚至不如“罰壹罰九”;先罰後獎。他的理由是:重罰輕賞,上位者愛民,不會輕易動用刑罰;“愛民則民亡”,“不愛民則民不亡”。(2)要求對輕罪重判。理由是:妳講事實,輕罪不禁,重罪從輕罪來,所以重罪不禁。相反,如果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