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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條款,我可以不遵守嗎?

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約定的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利益的條款。決定了霸王條款不能遵守。所謂“霸王條款”,是指部分經營者為逃避法律義務、減輕自身責任,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法律分析

霸王條款壹般認可五個地方:減輕責任,逃避經營者的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擴大經營者的權限;排除和剝奪消費者的權利;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使用模糊條款控制最終解釋權;所以我們來看看霸王條款是否真的是法律意義上的霸王條款。比如租房要交違約金,逾期退房要交兩個月的違約金。如果合同只有承租人違約,沒有出租人違約,那麽就是有利的。如果合同上有違約條款,是公平的。不是霸王條款。其實霸王條款並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術語,在法律上被稱為“格式條款”,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擬定好的供使用的、未經協商的條款霸王條款通常是指違反公平原則的條款,主要體現在商家、培訓機構、汽車美容機構等的預售卡和商品壹經售出不予退還,去飯店就餐時物品丟失不負責,免費為客人保管, 而且向他們收費的停車場不會對車內物品的丟失負責,有的公司聲明此卡活動的獨家解釋權歸公司所有(壟斷解釋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它違背了法律公平原則。這些規定會不合理,要麽加重對方的責任,要麽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要麽不合理地限制或免除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只要確定是霸王條款,就可以不理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六條中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未經雙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盡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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