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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物品的自然損壞由誰負責

出租人應對租賃物的損壞負責。

當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使用狀態時,出租人應當對租賃物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其正常使用。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賃物損壞或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的,由承租人負責。

租用屏幕對象損壞的處理方法如下:

1.租賃物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負責;

2.承租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賃物損壞賠償金額標準:

1.如果是故意損壞屋內物品,賠償金額正常為1000-10000元。需要結合商品的實際價格來賠償,如果是損壞的電器,那麽賠償金額越高;

2.租房時,雙方會簽訂租房合同,合同中會詳細寫明物品損壞的賠償標準。如果房客故意毀壞物品,房東也可以扣除房客的押金。承租人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對方;

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5.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治療和康復的合理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予以補償。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綜上所述,出租人應對租賃物的損壞負責。當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使用狀態時,出租人應當對租賃物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其正常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3條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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