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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證明怎麽開

暫緩就業證明是指高等學校向應屆畢業生出具的暫緩就業證明,可以根據相關材料向高等學校出具。申請暫緩就業是指畢業生離校後,戶口暫時滯留在學校,檔案由各省級人事部門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代理,期限為兩年。兩年內落實就業單位的,可以回學校辦理就業相關手續,同時轉移戶口和檔案;兩年期滿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原則上不再辦理報到證,由學校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壹、勞動關系的建立和終止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仲裁的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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