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食品在保質期內發黴,可以憑購買食品發票與銷售者協商進行賠償,也可以要求生產者按照購買價格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賠償。壹般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2、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需要支付雙倍賠償,即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但是如果商家知道過期了還想賣,可以要求十倍賠償。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
第148條
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