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聽證表示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有爭議或者影響較大,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聽證會,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問題的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綜上所述,檢察院聽證意味著案件有爭議,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聽證對於保護合法權益、維護正義、促進法治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審查案件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審查必要性案件、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等,,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親自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意見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舉行聽證會。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案件時,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具備社會救助和教育條件的,可以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