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貸款沒有償還,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收回貸款:
1.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協商解決。借款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可以提醒對方盡快清償債務,也可以約定或者訂立新的延期還款合同;
2.債務人拒絕還款,雙方協商未果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起訴狀,法院將依法受理。
如果要通過起訴來償還借款,債權人需要提前準備好相關證據,主要包括:借條、雙方借款時的錄音錄像、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明對方已經收到借款的證據。
勝訴後,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條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