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妳問的勞動仲裁裁決可以申請撤銷嗎?終局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用人單位不得就同壹爭議事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為保障用人單位的救濟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根據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勞動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1.法律法規適用存在錯誤。主要指:(1)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錯誤。此處不包括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二)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3)引用錯誤的法律;(四)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3.違反法定程序。主要指:(1)勞動仲裁機構的組成不合法;(二)違反相關回避規定的;(三)違反有關期限規定的;(4)審判程序違法。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偽造證據是指制造虛假證據,篡改證據內容,使其與事實不符。如:造假、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等。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夠的證據,影響了司法公正。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包括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和證明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6.仲裁員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賄賂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行賄是行賄人主動以公開或暗示的方式向行賄人索賄,有的甚至以公開、威脅的方式強迫當事人行賄;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錯判法律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壹是對有確鑿、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認可;二是認定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事實;三是偽造毀滅證據。仲裁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辭退。
法律客觀性:
《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