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工傷致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為本人工資9個月。(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賠償權利人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