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違反法律的理由:事實或行為違反法律,但由於某種原因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通常,就犯罪構成而言,緊急避險、正當防衛、被害人承諾、對事實的錯誤理解、自救行為、合法行為屬於防止違法的客觀原因;但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法律認識誤區是違法的主觀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