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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病假和長期病假的區別

事業單位病假和長期病假的區別如下:

1.如果申請要求不壹樣,需要向所在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供醫院的診斷和治療報告。調查屬實後,上級安排新人處理公務員病假工作。申請長期病假的條件必須有醫院的病假證明,其次是國家規定的時間;

2.病假期間工資支付比例不同。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準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原工資。病假不滿2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的,按工資的90%支付,工作年限滿10。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的,支付本人工資的70%,工作超過10年的,支付本人工資的8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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