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轉移對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的占有的擔保,在債權未受清償時處分該財產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抵押貸款的特點
1.抵押的標的物主要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
在我國,動產也可以用作抵押。
2.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權
標的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抵押最能達到融資的目的,壹方面可以占有、使用、受益,另壹方面可以作為融資的擔保,真正做到物盡其用,所以被視為擔保之王。
3.原則上,抵押權是壹種意向擔保權益。
典權是指典當人支付壹定的價款後,對典當人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抵押權人以價款從房屋所有權人處取得房屋使用權的行為。
典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典權屬於用益物權。
第二,典當商必須向典當商支付壹定的價款。
第三,典權的客體是不動產,占有必須轉移。
第四,典權是有期限的物權。典當人在典當期間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典當期限屆滿後,典當人有權贖回典當財產。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權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此時的質押稱為權利質押。
所謂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將自己的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取利益。房屋典當是指抵押權人以價款從房屋所有權人處取得房屋使用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