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1991,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頒布。2006年2月29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了第壹次修訂。
根據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10,26年10月26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於2013,10年10月26日在常委會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擴展數據:
負責保護未成年人的機構:
1,國家機關。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國家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機關應當領導各級政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2.家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未成年人的第壹所學校。家庭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重要影響,對保護其合法權益負有特殊責任。家庭的特殊功能決定了家庭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3.學校。學校包括屬於正規學校教育體系的普通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和其他職業技術學校;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學校;盲校、聾校、弱智學校、工讀學校等特殊學校;以及為未成年人開辦的文學、藝術和體育業余學校。
4.社會。這裏的社會是指除國家機關、家庭、學校以外的壹切機關、團體、單位。未成年人要健康發展,必須有壹個有序、良好、健康、和諧的社會環境。而這樣的社會環境有賴於所有社會機構、組織、團體和單位來創造。
5.所有成年公民。愛幼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家長、教師等所有成年公民光榮而艱巨的責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