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退夥的法律規定如下: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法定事由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第四十六條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個人合夥退夥有什麽法律後果?
1.退夥時,退夥人喪失合夥人資格。
退夥時間為退夥原因實際發生之日起退夥生效日。退夥的,除名自被除名名人收到退夥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名人退出合夥。自退夥之日起,合夥人喪失合夥人資格,對退夥後發生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
2.退夥人應當根據退夥前的原因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
普通合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十三條)
3.退夥時的清算規則
(1)結算時間: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二)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
(三)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應當在事務了結後進行清算。(第51條)
(4)具體返還方式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現金或者實物(第五十二條)。
綜上所述,根據上述規定,退股規則如下:
(1)如果合夥人同意不退出合夥企業:
A.根據協議,妳不得退夥;
B.但是,如果合夥人有重大理由退出合夥企業,他可以要求退出合夥企業。
(二)合夥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A.有按股合夥人的,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退出合夥;
B.如果* * *與* * *有合夥關系,當合夥* * *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退出合夥。
(三)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
辭職原因包括自願辭職、自然辭職和開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五十壹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自繼承之日起取得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法定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當返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法定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監護人可以在未成年時代理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