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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次法醫鑒定受輕傷,被公安局告知不予重新鑒定,怎麽辦?

第壹次法醫鑒定是輕傷,申請重新鑒定被公安局告知不再重新鑒定。公安機關這樣告知是違法的,因為要求重新鑒定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不同意重新鑒定,就剝奪了當事人的權利,可以向檢察院反映情況。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重新鑒定的當事人,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首先,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已經在偵查階段作出。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錯誤,向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法官應該在綜合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新的鑒定。其次,被告人、被害人對人身傷害程序的法醫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委托有資質的醫院進行傷害程序的法醫鑒定。最終,對同壹專門性問題的幾個鑒定結論有異議並多次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對幾個鑒定結論的內容、程序、方法、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當事人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委托新的專家部門重新鑒定,否則不予重新鑒定;四是當事人在外地(省外)申請新的司法鑒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五是同壹人身傷害案件由多個司法機關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壹致的,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鑒定,不能邀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公安局拒絕重新鑒定的,可以依法申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人民警察辦理案件,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副本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的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鑒定意見副本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後進行重新鑒定。對同壹行政案件中同壹事項的重新鑒定以壹次為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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