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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強奸?

1.客體要件:本罪的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女童和成年婦女。2.客觀要求:1。客觀上必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2、必須是違背女性意願的。3.主要要求:年滿14周歲,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4.主觀要件:是故意,有通奸目的。

法律分析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侵犯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權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

(2)客觀上講,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

1.性交違背女性意誌,這是強奸的固有屬性。

(1)性交時征得女方同意並不違背女方意願,當時征得女方同意,但後來女方因其他原因反悔。

(2)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誌,客觀上也違背了婦女的意誌。行為人是想違背女性的意誌,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但實際上並沒有違背女性的意誌。

(3)壹般排除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這是違背女性意願的必要限制。但如果行為人誤認為妻子為了女兒強奸了他,仍然構成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是被迫的,這是強奸的外在屬性。這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無法反抗、不敢反抗、不懂得反抗,從而違背了女性的意誌。

3.在實踐中,我們應該註意三點:

(1)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是精神病人或者患有嚴重的癡呆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犯罪人采取什麽手段,都將以強奸罪論處。

(2)在確定是否違背女性意誌時,不能以受害女性的風格來劃分。如果她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女子發生性關系,也將以強奸罪論處。

(3)強奸罪的認定不能以被害婦女是否反抗為依據。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單獨不能構成強奸罪,但可以是強奸罪的實施者或間接實施者。

(4)主觀上有強行強奸婦女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明知是幼女而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願意,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法律依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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