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向海洋排放汙染物、傾倒廢棄物和建設海岸、海洋工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汙染損害。”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的損害。”第四十九條:“禁止將不符合農業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和進行灌溉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中,貫徹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第十六條規定:“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汙染。”第八十八條規定:“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失去原有使用價值或者雖未失去使用價值但已廢棄或者拋棄的固體、半固體、氣體的物品和物質,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置於容器中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