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行業信息化進程。
(二)制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劃和實施方案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助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編制房改資金投資使用計劃和住房專項貸款計劃;負責對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和單位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批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參與研究制定城市住宅建設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城區危舊房改造,協調改造中的有關問題;開展城市住房狀況和中長期住房供求調查;參與住宅小區總體規劃方案審查和建成區綜合驗收。
(四)制定地方廉租住房管理政策,負責廉租住房建設和日常管理,建立廉租住房供應體系;負責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建設的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負責公房的租賃、經營、維護和管理,負責指導自辦房屋和城鎮私有房屋的房管工作;負責城市房屋糾紛的調解及相關政策。
(五)負責城市房屋權屬管理和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研究培育和發展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政策措施;確認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總登記和初始、轉移、變更、註銷及他項權利設定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管理房產登記資料;負責商品房預售、現房銷售和商品房面積管理;負責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管理、房地產抵押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參與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相關方案。
(六)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調解拆遷糾紛,組織行政強制拆遷,負責拆遷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物業管理;負責管理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管;負責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和投訴;負責指導城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和管理。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措施,負責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
(九)負責全市房屋執法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