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正義
(二)依法評標
(3)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評標:只要招標文件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不壹致的規定,就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及其附件、修改紀要、答疑紀要進行評標。
(4)合理、科學、優選。
(5)對未提供文件的評價原則:如果投標人未提供的文件(包括資質證書、業績證書、專業資格或證書等。)是招標文件的強制性要求,評委將不予確認並拒絕其投標;屬於評分評審法或價格比法的評審因素,不予評分,投標人不得補正。
(6)作出有利於投標人的評價:如果招標文件中的表述不夠清楚,應作出有利於投標人的評價,但這種評價結論不得對招標人造成明顯的因果損害。
(7)反不正當競爭:在評標中,要防範串通投標、圍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不能當場確認,事後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
(8)無記名投票表決:壹旦評標出現分歧,應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表決時必須簽名,但要保密,即不要讓投標人知道誰投了贊成票,誰投了反對票。
(9)保密原則:評委必須對投標文件的內容和評標的討論細節保密。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為依據。
第五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和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