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派出所錄指紋是協助公安機關建立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庫,主要用於破案,與案件無關;
2.目前收繳入庫的人員主要是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員。采集的內容主要包括指紋、血型、DNA等相關信息;
3.現在二代身份證也要求采集指紋,目的是建立全國個人信息系統。協助調查提取指紋、血樣後,不受行政處罰的,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十指指紋信息的采集範圍如下:
1,人民法院判決的罪犯;
2、被勞動教養、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人員;
3.因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給予其他行政處罰,但被當場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
4.依法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5.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員;
6.依法被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依法繼續接受訊問的人員;
8、公安機關因辦案(事)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采集指紋信息。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根據指紋和血樣,按照公安部的相關要求,對涉案人員和重點嫌疑人進行信息采集。並不是只有犯罪分子才會收藏,只要是有嫌疑的,與案件沒有直接關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