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舉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他人舉報後,按照管轄立案;
2.現場處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和作用,作出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4.裁決與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應根據相關職業劃定界限,對事故責任人處以警告、罰款、暫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相關劃定和賠償比例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的,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在法定期限內調解不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出具調解結論,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常見的駕駛違規行為如下:
(1)涉卡涉證違法行為;
(2)超速行駛;
(三)超編客車;
(4)酒後駕車;
(5)疲勞駕駛;
(六)非客運車輛載人的;
(七)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帽的;
(8)超載;
(九)駕駛、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
(10)闖紅燈。
綜上,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杜絕酒駕、疲勞駕駛、超速、強行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