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主要依據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的,解除同居時原則上不返還彩禮;
2.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該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不允許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
3.彩禮錢是當事人婚前給的,造成當事人困難的,可以退還彩禮。
在下列情況下,男方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均可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請求返還彩禮。
不返還彩禮的五種情形如下:
1,登記結婚同居;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長期同居,壹般應在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共同生活,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
5.訂婚期間,訂婚雙方死亡。
綜上,對方拒不返還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三年內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