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這個詞很早就出現了。漢武帝征服西域後,佛教開始傳入中國,壹開始獲得的都是佛經。漢文佛經是漢桓帝時才出現的,佛經中的借詞和譯詞進入了漢文系統。“律師”也是其中之壹。《揉經·金剛體品》雲:“若能知佛法之所行,善釋之,則為律師。”
此時的“律師”與法律無關,是佛教術語的意譯,是對熟悉法律和西藏的僧人的稱呼。佛經主要有《佛經集》(釋迦牟尼言論集)、《法度集》(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集)和《佛教評論集》(釋迦牟尼後期弟子闡述的理論和思想集),合稱“三藏經”。和尚在取經方面各有所長,水平高壹點的根據具體情況有不同的稱呼。“經”主要是熟讀經書或擅長讀經的僧人,“時輪”則側重於稱呼精通議論藏文的僧人,“法”則是熟讀藏文法律的僧人。可見,“律師”最早是作為對僧侶的壹種稱呼進入漢語詞匯系統的,它因佛教的存在而存在,並壹直延續至今。
“律師”壹詞是意譯法。《說文解字》:“刑平如水,從水;所以摸不直就走,走就走。”說明法律可以主持正義,懲惡揚善法律形成於春秋末期、戰國初期,是壹部公法典。法,《爾雅》的解釋是法的本質,《說文解字》是法的名稱,段註“法,故天下之異皆統壹,故謂之均分”。該法主要規定了對罪行量刑的刑法典。“法”是指具體的規定,“法”比“法”更具體。佛教中的“法”多是壹門學科,佛教中的“法門”是依法修行的宗派。所以,律師是解釋法律的人,不是依據法律定罪的人,是判定是非、依據法律定罪的“法官”。這可能是現代漢語中“律師”和“法官”命名的主要原因。
法律和法律在法律意義上是同義的,區別只在時代。春秋末期,“法”壹詞被廣泛使用,如李悝的《法經》。後來秦將《法經》中的“法”改稱“法”,如秦律、漢律、魏新律、晉太史律、梁律、陳律、北魏律、北周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唐律等。今天,習慣上把“法”的名稱改為“法”。但“法”字有“魔法”的意思,“法師”指的是後壹種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