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6.5438億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九條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654.38+0萬元至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企業未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
2、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擴展數據
監理工作完成後,項目監理機構應從兩個方面及時總結監理工作。首先是提交給業主的監理工作總結,主要包括:委托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目標完成情況評價,業主為監理活動提供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清單,以及表明監理工作結束的說明。
其次是提交給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總結,主要包括:(1)監理工作經驗,可以是采用壹些監理技術和方法的經驗,采用壹些經濟措施和組織措施的經驗,委托監理合同執行或如何處理與業主、承包商關系的經驗;(2)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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