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涵蓋兩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限於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包括基層人民法院臨時派出的審判機構,以及區、鄉、鎮基層人民法院常設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審判活動和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效力。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僅限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基本壹致,並能提供可靠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即可認定事實,分清是非。如果雙方爭議的事實比較復雜,涉及的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費相當的時間和精力才能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實,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就是誰承擔責任,誰享有權利。關系明確,不需其他事實認定,雙方無異議或重大分歧。小爭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和訴訟標的沒有原則性的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澄清事實、消除分歧。以上三個條件相互聯系,不可分割,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簡單的民事案件。正確認定簡單民事案件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和基礎。如果將非簡單民事案件視為簡單民事案件,將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影響辦案質量。因此,正確理解和把握上述三個條件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