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執法機制的決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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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意義
這部法律共6章66條,是壹部集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於壹體的綜合性法律。該法明確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四類犯罪和刑罰,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主義罪、勾結外國或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從而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
法律通過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實施機制的決定》的要求,征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6月30日下午作出決定,將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增補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附件三,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本地公布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是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壹國兩制”制度的重要標誌性法律,將有力維護國家安全,確保香港長期穩定繁榮,確保“壹國兩制”事業在香港行穩致遠。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
環球時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表決通過,法律明確規定了四類罪名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