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並於2009年5月28日起施行。
第壹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
文章
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消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協助;
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驗收不合格,未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建築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後未按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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