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二,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此外,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如下: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證明:
1,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或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生活狀況證明;
2.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證明和下崗證明;
3.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相關殘疾證復印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代理資格證明;
6、案件的書面材料或法院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