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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醫療費用補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實踐中,繼續治療的具體支付方式有三種:壹種是壹次性補償,即將未來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全部計算出來,進行壹次性補償;二是未來損失另行起訴,不在本次訴訟中解決,只對未來損失另行處理;第三,即使確定了壹次性賠償,如果實際治療費用超過了壹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受害人有權起訴要求賠償。受害人可以提供醫療機構證明或者鑒定結論證明治療費用必須發生,壹並請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4條規定,醫療費用的賠償,壹般應當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住院費單據為依據。壹般未經醫務部門批準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不予補償,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擅自治療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補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公安部頒布,2004年5月1日實施)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實施)第五十條醫療事故和醫療費用的賠償,按照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憑據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 1.21實施)第四條醫療費用是指醫院為治療觸電受傷當事人而收取的費用。醫療費用根據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處方、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實施)第十九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從上述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來看,醫療費用的賠償應當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準,這壹點非常明確。司法實踐中,醫療費賠償也是按照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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