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到舉報的時間,案件發生或被發現的時間、地點,當時的氣候,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2)現場保護人員的基本情況,到達現場的時間和采取的保護措施,以及保護過程中發現的情況。
(3)參與人和見證人的基本情況。
(4)檢驗工作的起止時間和檢驗程序。
(5)遺址的位置及周邊環境,遺址中心及相關場所,考察時所見。
(6)罪犯遺物、痕跡的詳細情況,以及在現場看到的異常現象。
(七)物證(包括物品、痕跡)的描述和書證的名稱、數量;說明現場拍攝照片的內容和數量;解釋現場圖紙的類型和數量。
法律依據: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第四條公安機關對符合勘驗檢查條件的刑事案件現場,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
第五條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內容包括現場保護、現場勘驗檢查、現場勘查、現場搜查跟蹤、調查實驗、現場分析、現場處理、現場復查復核等。
第六條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由公安機關組織。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勘驗、檢查。
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是指經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現場勘驗檢查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現場勘驗檢查資格的偵查人員。
第七條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時,應當註意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盡量避免或者減少財產損失。
第八條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客觀、全面、細致的原則。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發布刑事案件現場的相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