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繳的賭資、賭博工具、賭博記錄等實物照片、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明該行為的證據;
2.收集人們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賭博牟利的證據。
從狹義上講,證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用來或可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壹切根據或憑證。證據具有兩種屬性:證明力和證明力。證據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要求。當壹個問題需要被證實時,與之相關聯的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事實就成為證明問題的證據。另壹方面,如果沒有被證明的問題或相關性,事實就不叫證據。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面證據;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書證和物證都是以物品或文字形式存在的物證。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指賭博犯罪分子之間往來的書信、塗改的文件、賬冊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物證的特點是不帶有任何主觀的東西,只是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才能保持其原始形態。無法保持原狀或者物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