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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績效和激勵績效的區別

績效工資的增量,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績效工資,是建立在對員工績效進行有效考核的基礎上的壹種薪酬制度,其理論基礎是“按績效付酬”。企業用績效工資來調節員工,從而通過對績效優秀者和績效不佳者收入的調節來激勵員工的行為,鼓勵員工追求符合企業要求的行為,激發每個員工的積極性。

努力實現公司目標。與傳統工資制度相比,績效工資制度的主要特點;壹是有利於將員工薪酬與可量化的績效掛鉤,將激勵機制融入企業目標與個人績效的關系中;二是有利於工資向表現突出者傾斜,提高企業效率,節約工資成本;第三,有利於突出團隊精神和企業形象,增加激勵和員工凝聚力。績效工資分為基本和獎勵兩部分。基本績效工資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額的70%;激勵性績效薪酬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比30%。

績效分為獎勵性績效和什麽績效?

1.基本績效工資:包括生活津貼、崗位津貼、教齡(工作)津貼、班主任津貼、鄉村教師教學津貼五項。

2.激勵性績效工資:在考核的基礎上,由學校確認激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式和方法。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考核獎、加班(工作量)津貼(在校內分配時可進壹步向班主任傾斜)、教育教學成果獎、名師獎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根據《勞動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可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取決於以下三個要素:壹是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法;二是內容合法,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三是宣傳或告知勞動者。判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需要同時滿足以上三個要求,三者缺壹不可。用人單位的績效考核制度屬於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公司運作的核心內容。它屬於企業自主經營權的範疇,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績效考核制度的制定需要在保證勞動者職業穩定性和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之間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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