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毀、擅自移動正在使用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在正在使用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儀器、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損壞或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零部件或安全標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盜竊或者損壞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量刑標準: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從壹千元至三千元起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從3萬元至10萬元起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述數額,確定本地區實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