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發送短信息、撥打電話或者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發布虛假信息,詐騙不特定多數人的;(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因此,壹般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數額達到3000元的,可以認定為詐騙罪。但在經濟條件不同的不同地區,該地區的具體執行數額允許在《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因此可能出現在不同地區,對詐騙數額有不同要求。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