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的債權債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企業的合並和分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合同約定的連帶債權和義務,承擔連帶債務。
3、買賣不破租賃
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人將租賃物轉讓給他人,也不會對租賃關系產生任何影響,承租方不能以自己已經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4.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代位權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壹。保險人行使代表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的,保險人應當在賠償範圍內取得代位求償權,以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
5.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受理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租賃權不屬於繼承,其繼承人不享有繼承權,但其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有權主張按照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承租該房屋。即生前與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合法承擔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債權轉讓的條件
1.有效的債權必須存在。有效債權的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
2.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既然債權轉讓本質上是壹種交易,那麽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道德,就應該允許大部分債權轉讓。
3.轉讓人和受讓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因壹方當事人的欺詐、脅迫等行為,使另壹方當事人陷於債權讓與或讓與的行為時,會影響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
4.債權轉讓應當告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