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首先是有效債務,債務的有效存在是債務承諾的前提。如果債務自始無效或者在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訂立了債務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第二是被轉讓的債務是可以轉讓的。不可轉讓的債務不能成為債務轉讓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人身關系密切的債務,需要債務人本人履行,不能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轉讓的不作為的債務和義務,只能由約定或者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必須與債權人或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協議。
第四,債務的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壹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或者與被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相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債務轉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