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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1.債務重組的準備。受委托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包括調查主體資格、法律條件、各方資信、是否涉及訴訟、是否存在或有債務等;協助全面清理負債企業的資產和債務,對企業的所有債權人、債務性質、債務原因、債務金額、期限、訴訟、財產抵押、查封保全、擔保等情況進行核查。債務重組的準備是債務重組的基礎。2.決定債務重組方案。分析債務重組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排除法律障礙,確定相關重組行為的合法性;通過對企業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情況的分析,以及對企業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的評價和預測,規劃債務重組方案,確定重組程序和實施步驟。3.實施重組計劃。解答重組方案實施過程中的法律問題,起草相關法律文件,提供涵蓋投資、證券、稅務、訴訟的債務重組綜合法律意見;參與各方關於債務重組的談判,努力最大限度地為客戶實現重組的目的;參與相關訴訟或仲裁及執行程序。4.後續工作。協調各方法律關系,完善授權、審批、登記、備案、通知等程序,解決債務重組過程中的爭議和遺留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將重整計劃草案同時提交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第八十條債務人管理自己的財產和業務的,應當編制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第八十九條債務人應當負責重整計劃的實施。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後,接管財產和業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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