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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經營的城管罰款標準

法律主觀性:

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城市管理條例》,具體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為的實際程度確定。壹般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及時填補或者修復城市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附屬設施的缺損;(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設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滿後,未及時清理現場的;(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電桿等設施,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未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法律客觀性: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在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平臺上長期堆放或者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在主要臨街城市建築物上安裝室外空調、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和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十五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五)違反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或者外出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65438000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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