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占用道路只是違反了當地的地方性法規,但法律並未將占用道路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占道經營是指經營者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買賣商品或者服務並獲利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二、占道經營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城市管理條例》,具體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為的實際程度確定。壹般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依據有關法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及時填補或修復位於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附屬設施的缺陷;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各種管線、電桿等設施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未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